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导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详细指导意见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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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018-11-0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 长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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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详细指导意见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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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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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想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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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语文 以初一上学期的语文重点、难点知识为载体,利用优能独特的教学法,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帮助学员在初中开始阶段继续保持并提升优秀的学习成绩。 1、想学习初一上学期重点难点的知识学生
2、需要查缺补漏、复习初一知识的初二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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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英语 初二尖子培优型课程,对于新概念二册1-12课进行知识点的全面复习并在原有知识基础上进行巩固和加深,拓展高级写作句型给出真实语言情景,帮助学生全方位拓展英语综合能力的提升。 1、英语成绩优秀的的新初二学员
2、想学习初二上学期重点难点的知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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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数学 在教材知识的学习之上,对于重难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探究,加入名校考题以及竞赛试题,让学员掌握书本知识的同时拓展思维,强化数学解题的思维与方法。 1、数学成绩优秀的的新初二学员
2、想学习初二上学期重点难点的知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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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语文 总结复习初一语文在中考考纲中的知识点,预热初二语文所占中考的考点,以及对文言文阅读基本方法的了解和掌握。同时着力于加深学生对社科、人文的兴趣与了解。 1、语文成绩优秀的的新初二学员
2、想学习初二上学期重点难点的知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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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二物理 本课程针对刚刚初一升初二的学生,讲授初二物理预科内容;课程主要分为运动,声,光,物态变化等版块。通过学习本册的知识模块培养学生的物理思维方式。 1、想学习初二上学期重点难点的知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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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 中考培优型课程,配给语法、完型、阅读、写作、听力和口语各个板块的综合练习,各个击破学员的考试障碍;配合以中考中高难度习题,通过解析四大名校月考,期中,期末试卷以及中考真题阶梯式的学习题型帮助学员提升成绩。 1、英语成绩优秀的初二升初三学员
2、想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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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数学 一部分为压轴题目的训练,帮助学员解决压轴题,拿高分;另一部分为初三的重难点知识的预科学习,让学员在中考中拿下高分打下坚实的基础。 1、数学成绩优秀的初二升初三学员。
2、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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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语文 总结复习初中语文在中考考纲中的知识点,并结合课内外例题巩固复习;侧重阅读题型识别与概括,并结合课内外名著,引导作文高效写法。 1、语文成绩优秀的初二升初三学员
2、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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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物理 课程内容主要是力学和热学两部分内容,帮助学生巩固中考中的重要模块—力学。力学题目的设置贴近中考难度;后半部分课程会预习初三的热学知识,提前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热学概 1、物理成绩中等或中等偏下的初二升初三学员
2、想巩固中学课程知识,有计划开始中考一轮复习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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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化学 巩固并扎实掌握九年级上册重难点:化学反应原理、计算及化学实验等部分内容,达到高级理解与运用的等级。帮助学员提高化学学习兴趣,掌握正确学习化学的方法。 1、学成绩优秀的初二升初三学员
2、想对所学知识进行深入学习和拓展训练的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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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018-11-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长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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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近日,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

  详细指导意见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局)、残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经费投入大幅增加,学生资助规模不断扩大,学生资助工作成效显著,极大地促进了教育公平,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了有力保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实现精准资助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地、各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作为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把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地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工作协同,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有关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各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五、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由省级相关部门、中央部属高校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八、附则

  各地、各中央部属高校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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