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6)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代考处理:
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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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6)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代考处理:
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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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该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开卷考试科目规定可携带的纸质资料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
(7)销毁试题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在答题卡卷面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卷面上标记信息的。
3.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试作弊处理,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题卷、答题卡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5)经核实认定为考试作弊造成答案雷同的;
(6)扰乱考试秩序,违纪作弊后拒不认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4.代考处理:
请人代考者,取消当年中考(含补考)资格,当次全部考试科目成绩记零分。在校学生代替他人参加中考,属毕业班学生的,停发毕业证一年;肄业班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按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在思想品德鉴定中予以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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