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活动管理办法》

2018-09-2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 长晓习

  导读: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通知: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各类竞赛活动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是要回来了吗?在此,长沙新东方为大家整理分享了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通知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呢?先简单为大家概括一下:

  1、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2、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要提前申请,主办方要符合相关资格(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3、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4、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5、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6、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此文件针对的是全国性的竞赛,也就是说,此前大火的迎春杯、华杯赛、希望杯、走美杯等全国性竞赛,又有可能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

  文件中提到,竞赛要做到“零收费”,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全国性杯赛可以免费参加呢?

  2018年9月首次申报,11月可按要求申报,这样推算下来的话,最早12月份可能就有杯赛了?

  就这些疑问,我们看一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1. 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要求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进行重新核准,未经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活动。公告下发后,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规竞赛活动。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长效机制,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办法》,对竞赛活动的受理研究、组织举办、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工作机制。同时,《办法》也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参照《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规范管理,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应具备哪些申报条件?

  答:《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办法》提出: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竞赛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

  3. 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具体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具体流程是: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4.《办法》对举办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组织要求?

  答:《办法》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强调指出,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办法》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

  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5.《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过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清单之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谓全国性竞赛活动均不合规。

  二是压实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举办的,将严肃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6. 按今年2月份教育部公告要求,竞赛活动目前都暂停了,如何确保竞赛活动的连续性?

  答:今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1年,教育部决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7.如何规范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

  答:近年来,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也存在一些违规举办的问题,影响了基础教育生态,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办法》明确要求,对这些活动要参照《办法》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活动,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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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活动管理办法》
2018-09-28 来源: 网络整理 作者: 长晓习

  导读: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通知: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各类竞赛活动要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这是要回来了吗?在此,长沙新东方为大家整理分享了通知的主要内容,以及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通知主要讲了什么内容呢?先简单为大家概括一下:

  1、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2、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要提前申请,主办方要符合相关资格(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3、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4、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5、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6、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此文件针对的是全国性的竞赛,也就是说,此前大火的迎春杯、华杯赛、希望杯、走美杯等全国性竞赛,又有可能出现在大众视野当中。

  文件中提到,竞赛要做到“零收费”,是不是意味着以后的全国性杯赛可以免费参加呢?

  2018年9月首次申报,11月可按要求申报,这样推算下来的话,最早12月份可能就有杯赛了?

  就这些疑问,我们看一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1. 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要求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进行重新核准,未经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活动。公告下发后,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规竞赛活动。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长效机制,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办法》,对竞赛活动的受理研究、组织举办、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工作机制。同时,《办法》也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参照《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规范管理,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应具备哪些申报条件?

  答:《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办法》提出: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竞赛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

  3. 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具体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具体流程是:

  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

  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4.《办法》对举办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组织要求?

  答:《办法》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强调指出,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办法》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

  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5.《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的监管措施?

  答:过去竞赛活动的乱象,与监管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办法》建立、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经研究认定同意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将列入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清单之外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所谓全国性竞赛活动均不合规。

  二是压实地方教育部门和学校责任。《办法》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010-66092315),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将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强化对竞赛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举办的,将严肃处理,有关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6. 按今年2月份教育部公告要求,竞赛活动目前都暂停了,如何确保竞赛活动的连续性?

  答:今年是贯彻实施《办法》的第1年,教育部决定于2018年9月,委托中国教育学会接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首次申报,10月进行集中论证调研,11月教育部集中进行研究决定,各有关申请单位可登录中国教育学会官网www.cse.edu.cn,按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从2019年起,将按《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7.如何规范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

  答:近年来,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表彰、挂牌、命名、论坛等活动也存在一些违规举办的问题,影响了基础教育生态,人民群众反应强烈。《办法》明确要求,对这些活动要参照《办法》进行管理,各地要加大查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管理基础教育领域的各类活动,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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