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高中招生多元化的模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城区中学的办学水平,根据《长沙市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区中学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实施办法。在此,长沙新东方对其进行了整理,以下是2015年长沙高中招收对口直升生实施办法,以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口直升生资格
1.微机派位到被帮扶学校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委托管理学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指标分配
1.对口帮扶类学校指标。市教育局中招办对开展对口帮扶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公费对口直升生计划,受援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为微机派位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
2.委托管理类学校指标。委托管理学校在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3%—5%对口直升托管的省级示范性中学。
四、推荐录取程序
(一)计划下达
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受援初级中学和委托管理学校符合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下达其对口帮扶和委托管理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对口直升生的计划。
(二)宣传发动
各受援学校于4月底召开毕业生及家长大会,宣讲对口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
(三)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四)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2日—5月4日三天在校内公示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五)志愿填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5月5日下发《长沙市2015年对口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6日-5月7日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8日上午10点前上交学校。
(六)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8日下午5:30前将《2015年长沙市城区对口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公示
5月18日—5月20日市中招办将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http://www.csedu.gov.cn/zz/)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4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册。已被录取的对口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对口直升生计划,在校内进行对口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
3.对口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只能以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不得在受援初级中学另行举行对口直升生招生考试。
4.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或放弃直升,更不得以许诺优惠条件跟学生或家长签订其他协议。
4.学生和家长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对口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5.对口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对口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6.在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区)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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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口直升生资格
1.微机派位到被帮扶学校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委托管理学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指标分配
1.对口帮扶类学校指标。市教育局中招办对开展对口帮扶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公费对口直升生计划,受援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为微机派位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
2.委托管理类学校指标。委托管理学校在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3%—5%对口直升托管的省级示范性中学。
四、推荐录取程序
(一)计划下达
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受援初级中学和委托管理学校符合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下达其对口帮扶和委托管理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对口直升生的计划。
(二)宣传发动
各受援学校于4月底召开毕业生及家长大会,宣讲对口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
(三)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四)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2日—5月4日三天在校内公示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五)志愿填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5月5日下发《长沙市2015年对口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6日-5月7日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8日上午10点前上交学校。
(六)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8日下午5:30前将《2015年长沙市城区对口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公示
5月18日—5月20日市中招办将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http://www.csedu.gov.cn/zz/)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4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册。已被录取的对口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对口直升生计划,在校内进行对口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
3.对口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只能以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不得在受援初级中学另行举行对口直升生招生考试。
4.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或放弃直升,更不得以许诺优惠条件跟学生或家长签订其他协议。
4.学生和家长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对口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5.对口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对口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6.在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区)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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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完善长沙市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高中招生多元化的模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初中教育均衡发展,整体提高城区中学的办学水平,根据《长沙市2015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开展城区中学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实施办法。在此,长沙新东方对其进行了整理,以下是2015年长沙高中招收对口直升生实施办法,以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
3.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对口直升生资格
1.微机派位到被帮扶学校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委托管理学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三、指标分配
1.对口帮扶类学校指标。市教育局中招办对开展对口帮扶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公费对口直升生计划,受援学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为微机派位且在该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人数的10%。
2.委托管理类学校指标。委托管理学校在校就读三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3%—5%对口直升托管的省级示范性中学。
四、推荐录取程序
(一)计划下达
市教育局中招办根据受援初级中学和委托管理学校符合资格的毕业生人数,下达其对口帮扶和委托管理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对口直升生的计划。
(二)宣传发动
各受援学校于4月底召开毕业生及家长大会,宣讲对口直升生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公布本校的对口直升生指标数。
(三)综合测评
各校根据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确定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四)张榜公示
各校于5月2日—5月4日三天在校内公示对口直升生拟定名单。
(五)志愿填报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5月5日下发《长沙市2015年对口直升生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表》),学生及家长于5月6日-5月7日填写《资格审查表》,5月8日上午10点前上交学校。
(六)汇总上报
各校于5月8日下午5:30前将《2015年长沙市城区对口直升生汇总名单》(含纸质和电子表格)和《资格审查表》报市教育局中招办。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网上公示
5月18日—5月20日市中招办将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单在长沙市招生与考试信息专网(http://www.csedu.gov.cn/zz/)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24日市教育局中招办发放对口直升生录取名册。已被录取的对口直升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书面考试,不能参与其他高中学校的录取。
五、工作要求
1.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工作是我市中招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特别关注,各学校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按时间、按要求完成。
2.各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教育局中招办下达的对口直升生计划,在校内进行对口直升生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录取工作。
3.对口直升生的录取工作只能以初中毕业生三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测评的结果为依据,不得在受援初级中学另行举行对口直升生招生考试。
4.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直升或放弃直升,更不得以许诺优惠条件跟学生或家长签订其他协议。
4.学生和家长填写《资格审查表》上交学校确定对口直升后,不得再作更改。
5.对口直升生录取结束后,学校可以组织对口直升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开展社会实践等活动,但不得组织进行高中课程内容的教学。
6.在对口直升生的推荐录取过程中,如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直升生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中招办将取消或者削减其下年度的对口直升生指标。
六、各县(市、区)直升生推荐录取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中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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