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支持公办校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

    3月2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通知》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社会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此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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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通知》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社会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此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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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1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通知》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社会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此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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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

2017-04-20

来源:长沙新东方

作者:长沙新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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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提出,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通知》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社会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此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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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提出,确保各地农业人口市民化增支因素纳入补助范围,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在测算各市县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民生支出时,将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测算范围,按照基本支出需求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通知》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各县市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人数、财政困难程度,综合考虑各地人均财政支出水平、工作绩效进行资金分配,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困难地区倾斜。

  在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通知》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人口流入地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接受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统一学籍管理,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对经批准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在确定相关收费标准时,降低随迁子女受教育成本。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按政策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或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待遇,同等享受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等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在社会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省财政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纳入年度就业目标任务考核内容。

  此外,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解决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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