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国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学生只需数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开学后作业本必须同课本一次发到学生手中, 数量必须保证, 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 如作业本不足, 由学生自行购买。

长沙市2016年秋季义务教务小学作业收费标准

长沙市2016秋季义务教育初中作业收费标准

2016秋季普高收费标准

长沙市2016秋季普通高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2016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学校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 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频发学业证书 。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文件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 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 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保险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 校方责任险, 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校服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频布的 «中小学生校服» (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 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

  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辅导费严格按长发改价费 〔2016〕 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国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学生只需数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开学后作业本必须同课本一次发到学生手中, 数量必须保证, 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 如作业本不足, 由学生自行购买。

长沙市2016年秋季义务教务小学作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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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秋季普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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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学校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 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频发学业证书 。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文件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 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 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保险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 校方责任险, 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校服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频布的 «中小学生校服» (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 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

  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辅导费严格按长发改价费 〔2016〕 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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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国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学生只需数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开学后作业本必须同课本一次发到学生手中, 数量必须保证, 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 如作业本不足, 由学生自行购买。

长沙市2016年秋季义务教务小学作业收费标准

长沙市2016秋季义务教育初中作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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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6秋季普通高中作业本收费标准

2016秋季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学校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 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频发学业证书 。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文件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 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 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保险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 校方责任险, 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校服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频布的 «中小学生校服» (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 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

  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辅导费严格按长发改价费 〔2016〕 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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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

长沙

2016-08-30

来源:

作者:CSXDFMI

  今年秋季长沙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国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学生只需数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开学后作业本必须同课本一次发到学生手中, 数量必须保证, 不得截留学生作业本。 如作业本不足, 由学生自行购买。

长沙市2016年秋季义务教务小学作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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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秋季普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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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学校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 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频发学业证书 。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文件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 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 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保险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 校方责任险, 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校服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频布的 «中小学生校服» (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 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

  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辅导费严格按长发改价费 〔2016〕 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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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 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 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频发学业证书 。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 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 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文件执行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 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新生入学体检费。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

  住宿费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 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 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保险费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 校方责任险, 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校服费

  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频布的 «中小学生校服» (GB/T31888-2016)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 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

  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执行。 非全日制寄宿制学校生活服务辅导费严格按长发改价费 〔2016〕 54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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