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今出炉。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附表(1):2015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2): 长沙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期)




附表(3):普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年)



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三、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省高级特色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


九、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四、民办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五、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六、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七、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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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今出炉。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附表(1):2015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2): 长沙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期)




附表(3):普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年)



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三、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省高级特色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


九、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四、民办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五、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六、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七、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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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今出炉。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附表(1):2015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2): 长沙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期)




附表(3):普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年)



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三、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省高级特色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


九、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四、民办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五、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六、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七、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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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长沙

2015-08-30

来源:

作者:CSXDFMI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今出炉。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附表(1):2015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2): 长沙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期)




附表(3):普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年)



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三、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省高级特色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


九、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四、民办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五、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六、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七、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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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出炉!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长沙市2015年秋季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今出炉。


一、今年秋季我市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的要求,对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入学收费一视同仁,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行业(部门、单位)办学校,及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责任且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凡享受政府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政策的学生,其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教学辅助资料,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4〕26号文件和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执行。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具体安排见附表(1);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安排见附表(2);实行学分制的职业学校(含中专)收费标准,另行文下达。


附表(1):2015年秋季普高收费标准表(单位:元/生•期)



1、合计数四舍五入。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表列“其他”标准。

 

 2、学费中包括文体卫生费9元,实验仪器费12元,水电费10元,图书费7元,师资培训费4元,电教费5元。

 

 3、*为侧重于文科学生的收费金额;**为侧重于理科学生的收费金额。

  

4、与学生学习直接有关的课程教辅期刊等,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购买。

  

5、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附件(2): 长沙市职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表(单位:元/每生每期)




附表(3):普通中专学校学费标准表(元/每生每年)



注: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三、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中职学生免除学费。


四、公办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含省高级特色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


五、保险费。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鉴于公用经费已预算到校,校方责任险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


六、校服费。农村学校不得收取校服费。城镇学校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具备资质生产校服的厂家购买校服。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颁布的《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标准规定的要求。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七、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住校学生收取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高中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严格按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湘价教〔2012〕112号文件执行。符合公寓制条件并经发改、教育部门验收合格的,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八、省级示范性高中必须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批文,方可按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收费。


九、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


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3〕80号文件规定执行。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取消中小学午休住宿费和社会实践活动收费项目,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80号)规定执行。


十一、寄宿制学校收费严格按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教〔2012〕94号文件规定及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或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十四、民办教育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学历教育(不含公办民助和民办公助中小学)收费审批权限,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但民办学校必须遵循以下规范性原则:

(1)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3)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4)民办学校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原则。

(5)不得跨学年收费。

(6)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7)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8)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十五、严格教育收费纪律。学校的学费收入和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要严格按相关财经规定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平调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代收费必须严格按规定项目,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补。学期结束时,应将代收费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并及时发给学生书面结算单。


十六、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和价格服务进校园。各校要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13〕121号),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建立收费公示栏或公示墙板;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并公示价格监督规章制度等相关内容;站内摆放缴费明白卡、消费指南等价格宣传资料;将本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号、学校不乱收费承诺、价格举报电话(12358)详尽公布,并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费


十七、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市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组成督查组,在开学初和学期末,对教育收费进行全面督查。各县(市)区也要组织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检查和监督。严禁以任何形式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将从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过去有关规定、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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