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1湖南高考报名考生共57.49万人,除保送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师范生等考生外,实际考生近40.02万人,其中普通高考考生37.22万人(历史类考生16.58万人,占44.55%;物理类考生20.64万,占55.45%)。
一、单科选考分析
以下为新高考改革第三批实行3+1+2方案的省市2021届学生(刚刚结束高考的本届高三学生)的各科选考数据,从整体来看各省选科占比相对比较均衡,最受欢迎的科目是生物。
↑表格来源:自主选拔在线,非官方数据仅供参考
1、两个首选科目差距不大,偏文科人数较往年有所上涨
首先从首选的物理、历史两个科目来看,总体来说选考两科的比例很接近。而首选历史或物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考生的偏文理程度,我们通过对比2019年其中六个省份的文科生占比情况(见下表)发现,大部分省份的偏文科比例都有所上涨。
说明:表中2019文科占比数据是基于2019年各省发布的一分一段表文理人数计算而来,艺术类考生暂未计入。
2、生物成热门,政治受冷落
为方便大家直观的看出各科目选考比例,我们将这届七省选考数据转换成柱状图: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生物的选考比例高居首位,紧接着就是物理和地理两门科目选考人数最多,其次就是历史、化学。而政治科目选考人数最少,这可能与政治这门学科背诵内容多、不容易拿高分的特性有关。
导读:2021湖南高考报名考生共57.49万人,除保送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师范生等考生外,实际考生近40.02万人,其中普通高考考生37.22万人(历史类考生16.58万人,占44.55%;物理类考生20.64万,占55.45%)。
一、单科选考分析
以下为新高考改革第三批实行3+1+2方案的省市2021届学生(刚刚结束高考的本届高三学生)的各科选考数据,从整体来看各省选科占比相对比较均衡,最受欢迎的科目是生物。
↑表格来源:自主选拔在线,非官方数据仅供参考
1、两个首选科目差距不大,偏文科人数较往年有所上涨
首先从首选的物理、历史两个科目来看,总体来说选考两科的比例很接近。而首选历史或物理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考生的偏文理程度,我们通过对比2019年其中六个省份的文科生占比情况(见下表)发现,大部分省份的偏文科比例都有所上涨。
说明:表中2019文科占比数据是基于2019年各省发布的一分一段表文理人数计算而来,艺术类考生暂未计入。
2、生物成热门,政治受冷落
为方便大家直观的看出各科目选考比例,我们将这届七省选考数据转换成柱状图: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生物的选考比例高居首位,紧接着就是物理和地理两门科目选考人数最多,其次就是历史、化学。而政治科目选考人数最少,这可能与政治这门学科背诵内容多、不容易拿高分的特性有关。
2019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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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报考军队院校,学生需要先经过严密的身体检查,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本文整理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想要报考军队院校的学生需仔细阅读,加强锻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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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报考军队院校,学生需要先经过严密的身体检查,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本文整理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想要报考军队院校的学生需仔细阅读,加强锻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高162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一)装甲专业:身高162~178cm;
(二)水面舰艇、潜艇专业:男性身高162~182cm,女性身高160~182cm;
(三)潜水专业:身高168~185cm;
(四)空降专业:身高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
第四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音乐学专业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 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和严重四肢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 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 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 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 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 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 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 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水专业不合格。
第十九条 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 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三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潜艇、潜水、空降专业除外)。
第二十四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 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 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 、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潜水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潜水、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潜水、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 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9,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一)指挥、装甲、测绘、雷达、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
(二)潜水、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第四十条 色弱、色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水面舰艇、潜艇、潜水、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 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超过0.5cm,开牙合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颌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艇、潜水专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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